首頁 > 法律專欄 > 家事案件專欄 > 婚後購屋登記在一方名下,離婚時怎麼分?離婚訴訟律師|台中離婚律師

法律專欄

婚後購屋登記在一方名下,離婚時怎麼分?離婚訴訟律師|台中離婚律師

分享到
在台灣的婚姻制度中,許多人誤以為「房子登記在誰名下,離婚後就是誰的」,這其實是一個嚴重的誤區。除非夫妻雙方在結婚時曾前往法院約定「分別財產制」,否則一律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。

1. 產權登記不等於財產歸屬

根據民法規定,婚後產生的財產,在離婚時適用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。這意味著,不論房屋權狀上寫的是丈夫還是妻子的名字,只要是 婚後 靠勞力所得(如薪資、獎金)支付房價或頭期款,該房產的「價值」就屬於雙方共有。

 2. 分配的是「價值差額」

離婚時,法院會計算雙方名下的「婚後總資產」扣除「婚後總負債」。

‧計算公式:(對方婚後財產 - 妳/你婚後財產) 除以 2 = 可請求的金額
‧如果房子現值 2,000 萬,登記在先生名下,且先生名下無其他負債,而太太名下財產為 0,則太太有權要求先生支付 1,000 萬(或房屋價值的半數)。

3. 特殊例外:繼承與贈與

並非所有婚後取得的房產都要平分。如果這份房產是透過**「繼承」**(如父母遺產)或**「無償贈與」**(如父母出資指名送給特定子女)取得,則不列入分配範圍。
上一頁
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