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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護權更改後,探視方式需要重新申請嗎? 監護權訴訟律師|台中監護權訴訟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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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護權更改後,探視方式需要重新申請嗎?
‧答案是:強烈建議必須重新約定或由法院重新裁定。

1. 權利與義務的對調

原本的探視約定(會面交往)是針對當時的「非監護方」。一旦監護權(親權)發生變動,雙方的角色互換,原先的探視時間、接送地點與細節將完全失去現實可行性。

‧例如: 原本協議是「每週末由爸爸接走孩子」,若監護權改由爸爸行使,該條款便變得毫無意義。

2. 如何辦理重新申請?

在向法院聲請「變更監護權」的訴狀中,應同步提出**「附帶請求定會面交往方式」**。法院會針對新的生活模式,重新制定一套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探視表。

3. 私下協議的效力

若雙方對於監護權變更有共識,也可以在「監護權變更協議書」中,直接寫明新的探視方式,並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。但若擔心對方不配合,透過法院做成**調解筆錄**會最具法律強制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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